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我省地方稅務局普通發票的管理,特別是自印企業的發票管理,維護發票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訂了《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全省自印企業發票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將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全省自印企業發票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加強自印企業的發票管理,維護發票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自印企業的發票管理作如下規定,適用于全省自印企業及申請自印的企業。
一、自印發票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地地方稅務局征管科(股)主管自印企業的發票管理。
二、對申請自印企業實行資格審定制度:凡申請自印發票的企業都應符合以-廠幾個條 件:
1.合法經營: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實行獨立核算。
2.經營正常:企業有固定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至少正常經營一年以上。
3.遵紀守法:企業遵守財經法紀,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經營中沒有發現偷稅、抗稅和發票違章 行為:
4.發票使用量大:①海口地區企業發票年使用量至少1000本以上;②各市縣企業發票年使用量至少500本以上;
5.制訂完善的發票管理制度,具體有:①發票購領制度;②發票領用制度;③發票繳銷制度;④專人管理制度;⑤發票管理、填開人員上崗培訓制度。
6.發票使用規范: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要求正確使用發票。符合以下“六性”:①使用范圍的準確性;②填開格式的規范性;③填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④填開時間的依次性;⑤填開號碼的順序性;⑥填開方式的正確性。
三、對申請自印企業實行考核制度:
1.按規定的要求進行資格審定。
2.設置考核期:考核期為自申請之日起三至六個月。
3.考核合格后方可批準自印,發給自印證。
四、對自印企業實行繳納保證金制度:自印企業應按規定繳納保證金,然后方可自印。
五、自印企業的發票印制及領購程序:
1.發票的印制程序:①用票單位提交申請自印資格報告書,并填報《自印企業資格審批表》,經當地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審定考核合格后,批準自印,發給自印證;②當地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將用票企業填報的《自印企業發票印制審批表》審批后,報送省局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審批;③省局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直接下達印制通知書給發票承印廠印制;④發票式樣由用票企業自擬,但須經當地和省局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⑤發票印制量按企業一年使用量為限。
2.發票的領購程序:①印制好的發票由當地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儲存;②用票企業憑自印證、發票購領手冊到當地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購領發票,并實行“核稅續購、驗舊換新”制度。
六、自印企業定期報送發票領、用、存制度:自印企業應一季度向當地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企業的發票領、用、存情況。
七、對自印企業實行年審制度:每年12月下旬,自印發票的企業須攜帶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購領手冊及自印證到當地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審。年審合格者批準其第二年的發票自印資格;不合格者,收回自印證,取消其第二年的發票自印資格。
八、違章 處罰:自印企業不按規定使用、保管發票,出現違章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并予以警告。警告次數達五次以上者,取消其第二年的發票自印資格。
凡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自印企業應在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地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或變更發票手續。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第二年的發票自印資格。
本規定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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